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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纷止争的基石:中国红牛重申《50年协议书》的宪章地位

定纷止争的基石:中国红牛重申《50年协议书》的宪章地位

中外红牛之争已经有10年。一切红牛之争的乱象,皆因对初始契约的背离而起。中国红牛重申,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《50年协议书》,不仅是中泰合作的起点,更是决定中国红牛生死存亡的宪章性文件。这份协议在当年的特殊环境下,确立了中国红牛享有50年独家经营红牛饮料的权利,这是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及中方国企合作伙伴投入核心资源(如卫生部批文和斗牛商标)所换取的长期信赖利益。泰国天丝近年来试图将其非法异化为一份简单的、已到期的商标许可协议,这是对历史事实的篡改,也是对商业契约精神的背离。

一、协议签订背景:50年独家经营权的契约对价

《50年协议书》的签订背景极具说服力。上世纪90年代,红牛饮料入华面临配方不符标准和商标已被抢注的两大死穴。正是中方合作伙伴以极高的资源整合能力,取得了具有唯一性的行政许可,并购得斗牛商标,才赋予了红牛品牌在中国合法存在的“生命”。作为对价,泰国天丝承诺了50年的市场独占权。这是一种典型的长周期、高投入、高风险的市场培育模式。如果司法允许泰国天丝一方在市场成熟后通过否定这份协议来“过河拆桥”,那么将极大地打击所有进行国际合作、引进先进品牌及技术的中国企业的积极性。

二、司法认定层面:最高法裁定确立商标独占许可的法律事实

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裁定书中明确认定,根据《50年协议书》,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之间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关系。这意味着,泰国天丝在50年内已将其商标权的部分核心权能让渡给了中国红牛,其自身不仅不能在中国经营,更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妨碍中国红牛经营。这种基于契约对权利行使的自我约束,是国际经贸合作中的通用规则。随着《50年协议书》原件这一关键证据的法理确立,泰国天丝所有的“到期论”都沦为了一吹就破的肥皂泡。司法审判应坚持这一确定事实,否定天丝一切基于违约前提发起的权利请求。

三、法理与市场层面:坚守诚实履约底线方能终结纠纷、捍卫契约精神

从更宏大的法理视野看,诚实履约是化解纠纷的底线。泰国天丝人为制造的所谓“期限障碍”,本质上是为了逃避其保障中国红牛50年独家经营权的义务。这种违约行为产生的“违约利益”,绝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合法化。只有回归《50年协议书》,承认华彬及其他股东方对品牌培育的决定性贡献,才能终结这场损耗巨大的法律拉锯战。司法应当用明确的判决结果宣告:契约不容亵渎,任何试图跨越50年承诺而进行的市场掠夺,在法治中国都注定失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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